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他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各级文物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近年来,素有“中国古代建筑艺术博物馆”之称的山西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加强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1月2日,山西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以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公布,自2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刚刚步入花甲之年的高宇峰来说有着特殊意义,解开了他30多年的心结。
高宇峰的家乡在革命老区吕梁,这是一片经历了烽火岁月的红色土地。高宇峰自幼习武,酷爱兵器。30多年来,他拖着残疾的左腿跑遍全国,收集了3000多件古兵器和1万多件红色革命文物,建造了两座纯公益性的博物馆——吕梁山北武当古兵器博物馆和吕梁山革命博物馆。
虽有习武之人的刚毅,但高宇峰始终有个疑惑,就是这两座博物馆能否获得法律保障。在山西,有类似心结的人不在少数。
山西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表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行为难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者和文物所有人权益期待法律保障。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空白,是对山西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同时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就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最活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博志愿服务这三个方面,《办法》不仅对社会力量的参与行为进行了规范,还提供了相关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是目前国内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赵曙光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一是第一次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作出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二是认养范围有所突破,无论国保、省保还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管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都可以由社会力量来认养;三是明确了认养时间,作出了不超过20年的规定,在既能确保文物得到保护的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利用,达到双赢的目的。
《办法》的出台,离不开《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成功实践。2017年3月,为了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中来,扩大文物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为文物保护利用增添生机和活力,山西省出台了《方案》,发起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动员令,号召社会各界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和出资修缮、文创产品开发、博物馆公共服务、文物捐赠、文物看护巡查、流散文物回归、文博志愿服务、文物交流合作等多种渠道广泛参与,用爱心传承文明。可以说,《方案》为《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方案》实施前,山西省53875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13405处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而其余40470处文物中有近一半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方案》实施近两年来,这一局面得以扭转,产生的带动效应明显,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热情进一步高涨,全省认养(出资修缮)项目共计62个,其中,已完工的项目23个,正在实施的项目17个,拟开工的项目22个;非国有博物馆创设13家;文博志愿者积极参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红色记忆V计划”活动,征集拍摄的157部作品中,有17部分别获一、二、三等奖……
山西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云涛强调,面对山西文物保护任务重、政府投入有限的现实情况,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对于山西这样一个文物大省和经济欠发达省份意义尤为重要。并表示,将在《办法》实施后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检验《办法》的执行效果。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要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聚焦文物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和精准管理,注意盘活文物资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关于下一步如何推动《办法》的落实,雷建国表示,将围绕不可移动文物认养、非国有博物馆创设、文创产品研发等内容,与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共同制定《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认养政策》《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政策》《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进一步明确认养后在税收、经费补助、专业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支持激励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设立和发展可享受税收、财政资金、专业指导、对接帮扶、政府购买、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支持激励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国有文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合作机制、运营模式、人才培训、展示交流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与此同时,制定考核评估细则,建立每年一次的考核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办法》落实情况,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