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外,别有洞天。在全球主流发达国家中,美国的国企占比小,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影响亦不大。相对而言,欧洲有一些国家,国企占据相当的比重,而且保留了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巨大影响。由此,欧洲强国的国企分类管理经验,对于中国多有借鉴意义。
瑞典是一个保留了相当多国企的欧洲国家,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当下,瑞典国企的产值,占全国GDP超过11%,在欧洲相对比较高。而在一些特殊行业,国企的影响巨大,比如在电力领域,瑞典电力公司一家独大。
目前,瑞典有55家国有企业,其中41家由国家独资拥有,14家国有持股。瑞典工商部直接负责管理42家,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可持续发展部、外交部负责其他13家国有企业。但是在涉及国有企业所有权政策和董事会任命方面,由工商部统一负责。
瑞典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在市场条件下运营的国有企业和具有公益目的的企业。对于两种企业规定不同的经营目标。例如:1997年成立的IRECO公司,目的是提升瑞典在工业研发方面的水平,因此对其没有盈利目标规定。而对国家电力公司这样的企业,不但有明确的经营目标,而且有明确的红利分配政策。
在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国企,共有31家,总雇员14.6万人,其中6.8万人为境外雇员。其中LKAB和国家电力公司占了此部分国有企业营业额增量的将近90%。企业盈利能力继续保持良好势头。
在市场运营条件下的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运营;二是国家作为所有者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制定有关盈利和财务收支的要求。
另外一种就是公益性国企。比如歌剧院。这类企业共有24家,共有雇员4.1万人,这类企业营业额比较稳定。
对于公益性企业,由于其目标是为社会创造有益的价值,因此对其评价要相对复杂一些,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一些定性的参数来进行评价和监测,这些参数主要是从社会经济和行业政策目标以及效率推演而来。由于区分两类不同企业且按不同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因而对不同公司的运营和目标完成情况就更清楚,也更公平。
法国和芬兰是另外两个国企占比相对高的国家。2010年底,法国国有经济比重约6.5%,国家直接持有57家公司股份,其中有13家上市公司。芬兰国有经济比重约8%,国家直接持有63家公司股份,其中有15家是上市公司。此外,法国还通过主权投资基金,即法国战略投资基金(FSI),芬兰通过国有独资的Solidium公司,间接持有一些国有股份比重较低企业中的国有股。
法、芬两国的国家所有权管理机构都依据法律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并不干预企业事务,以确保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运作。2003年,法国在财政部之下设立国家参股局,负责管理国家所有投资。其职责是:使其管理的企业符合市场标准;作为一个专业投资者;为国家股份创造长期价值;将政府的所有权政策与国家的经济、产业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有一个清晰且长期的产业政策,及对人力资本给予特别关注。
芬兰国家所有权监管局成立于2007年5月,设置于总理办公室之内,由一位内阁部长分管。目的是将国家股权集中管理,并超越具体的部门利益。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分析与监督,制定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战略,并且每两年修订一次,该战略具体到国家对每一个企业的政策;对企业的绩效进行跟踪分析;批准涉及全部所有权的交易;出席股东大会,并履行选择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两国国有企业均实行分类管理。法国突出表现在对国有企业的个性化管理上,很多国有企业都有单独法律对其业务边界和国有股最低比重等加以明确。其国企主要分布在具有一定战略意义的领域,如国防、媒体、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具体管理则由交通、基础设施与媒体处,能源处,电信、航空与国防处三个行业处室进行。
芬兰将国有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于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国有企业,归芬兰国家所有权监管局直接或间接管理;另一类是兼有特定任务的国有企业,即这些企业有着国家定义的产业、社会或者政治目标,或是有着特殊作用,国家作为所有者,此类国企,政府以国有独资或控股为主。
法国、芬兰两国的国家所有权机构在与其管理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上,都较好地体现了有权力但无利益,有参与而不干预,国家所有权机构仅是一个专业化的股东代表。国家所有权机构规范行使股东权利:法国国家参股局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公司治理,指导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行,如上市、出售、并购等,并务实推动国有实体的结构化改革。国有股董事不在企业拿取任何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