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说现如今是一个法制时代,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父母在为自己的孩子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会以自己的眼光来进行选择,甚至对子女的婚姻进行包办。大多数人的婚姻都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合的,父母包办婚姻的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生活当中应该如何理解包办婚姻?
1、包办和干涉子女自由婚姻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区管辖的政府基层组织和妇联机构规劝。也可经 司法救济诉求于法院。
2、以结婚为名,强行索要财物违法。处理同上。并且可以拒绝。
3、私奔同居也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前途未卜,危险重重。
4、男女自由行使婚姻自主权,必须达到法律允许的要求。年龄,疾病,国籍,身份证明,履行法律手续。
5、对于因为金钱原因进行买卖婚姻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处理。
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对于包办、买卖引起的离婚纠纷,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情况而论,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包办婚姻属于违法行为,在结婚以后,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婚姻进行撤销。其实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通过包办而换取来的结果,有时候不一定能够使双方婚后的生活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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