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也就是所谓的和平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中的各种事宜都已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合法途径与手续办理离婚。而“各种事宜”当中,自然也是包括双方的孩子抚养问题,其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当属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
在之前的文章当中,小编曾经说过,抚养费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婚姻问题,更加是孩子的权益问题。不管最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另一方都是不能擅自拒绝或者放弃支付抚养费的,这属于法定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加常见的情况是,某一方在协议中同意在离婚后支付抚养费,协议离婚后却没有履行协议内容,一直不给孩子抚养费。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同时也是孩子的权益呢?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已经规定,在夫妻离婚之后,其中一方负责实际照顾抚养子女,而另一方就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孩子的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至于具体费用是多少以及支付费用的期限,就是由双方约定后写于离婚协议中。也就是说,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是不合法的,我们应当利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对方依然拒绝,那么在获得了法院有利判决之后,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时孩子才是原告,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仅仅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不过必须承认,不是所有不给抚养费的人都是“老赖”,实际问题实际分析。法院也是会根据抚养费支付方真实的情况执行判决的。譬如说对方人失踪了,找不到了,怎么办呢?这时就可以用他(她)的财物来抵孩子的抚养费;又譬如说对方不是不给,而是少给,达不到当初离婚协议上的标准,又怎么办呢?这时法院会判断对方是否由于身体疾病、丧失劳动力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协议上的抚养费金额,如果属实,法院则有可能给予对方“减少给付”,也就是少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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