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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有权拒绝对方探视

现在,离婚也不是新鲜的事了,很多夫妻新闻离婚问题纠缠不清,也是纠纷不断,为了就是财产和孩子监护权哥抚养费的问题。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可以获得对孩子的探视权,但是有时也会遇到拒绝探望的,但是离婚后孩子有权拒绝对方探视吗,剥夺了探视的权利,也是对一方的伤害。但是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离婚后孩子有权拒绝对方探视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以往的案件中,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一般是对不履行判决的一方司法拘留。然而,司法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14天,其震慑效力太低,效果不好。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已经作了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孩子进行探视。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剥夺探视权也是在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拒绝探视的,可以依法拿回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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