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个清楚的界定的,因为抚养权的话必须在协议离婚,协商达成一致,或者是诉讼离婚的时候有法院来进行判决。当然判决的话肯定会涉及到一个法律文书,也就是判决书,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起诉孩子抚养权判决书怎么写?
一、起诉孩子抚养权判决书怎么写?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寺,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着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抚养。2016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伤,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
王X辩称,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5日经萝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王梓杨凡归杨XX抚养,王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在萝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杨XX主张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其抚养,被告王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原告杨XX抚养,王X从2016年12月1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如何判定抚养关系
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扶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扶养关系。但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如果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或是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用共同生活费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均属于履行了抚养义务,属于完成抚养义务的范畴。即使未成年人的继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是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也应认定是如此。 因此,继父母不仅对未成年继子女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应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都应当认定为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此,有人总结出以下四种情形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现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
首先这个判决书当中需要写清楚孩,具体归属。其次就是跟随其中一方生活,那么另外一方肯定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的,在这里也需要将抚养费用的具体标准给大家列举出来。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你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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