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房子又反悔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律并没有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遗产继承权作为一种权利,继承人是可以自愿放弃的,若是某主体,在采取书面或者是口头的形式,明确表明不想继承某确定的遗产的,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之中,又提出自己想要继承遗产的,此时即使是上诉至法院,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