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见证人有效的遗嘱有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而对于代书遗嘱是需要有见证人见证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的遗嘱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不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下列人员不能称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有效性是需要建立在遗嘱的有效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有关遗嘱的具体内容,还需要由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