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在举行集会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行为。
(一)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括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游行、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在非法集会、游行时,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携带上述危险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的,原则上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认定为非法集会、游行罪。
(三)携带枪支、弹药参加集会、游行的,如果所携带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1、行为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罪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法律中关于“集会、游行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和煽动使用暴力”的规定。携带,是指随身藏带,或者利用工具夹带。
2、客体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罪的客体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这里的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可以瞬间造成人畜伤亡、物品毁坏的危险物品。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并且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有着非常不良的影响的,因此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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