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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食品要判几年?

一、无证生产食品要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由于食品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经质监部门许可生产才合法,食品应该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业务。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行为怎么认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这三种行为可以被准确地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个体经济的出现呈现经营品种的多元化也带来各个企业的管理难度,非法经营、非法生产的现象层出不穷,需要监督管理部门的随时监督,保证市场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的安全。食品、药品、外用品等需要合法的经营生产证明,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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