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之后,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一些情况下检察院也是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到底哪些情形检察院不予起诉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特别关注: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二、哪些情况检察院不予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哪些情况检察院不予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由《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
由《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当然,在每一种类型当中都是包括了具体不予起诉的情形,各位如果需要了解的话,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