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很多人是无法区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因为两者的含义比较的接近,很容易造成混淆。两者都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情况的出现影响了案件的按时按序审理,具体的审理时间需要重新安排。虽然二者比较相像,但是还是两者还是有一些区别可以将它们区分开来的:
1、两者的时间阶段是不一样的,延期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的中途出现情况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很多人理解的是案件开庭前将案件审理延期是不准确的,应当是在审理中出现一些事影响案件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段是在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以后再到法院最终作出案件判决之前。
2、两者推迟审理的原因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新证据、新证人、新鉴定或者新勘验,检察院重新侦查以及因为回避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下去。以上这三种情况都属于是诉讼的自身程序出现问题导致的障碍,情况的消失需要完善这些活动程序,进行程序的完善过程中其它的程序仍然是可以继续进行的。
中止诉讼一般都是一些难以抗拒的原因,如疾病、被告人的脱逃等,因为不是程序上的缺陷,就无法预知解决完毕的时间,只能整个诉讼活动都暂时中止。
3、两者重新开庭审理的时间确定性不同,延期审理只是程序上的障碍,因此一般是可以预期下一次案件的开庭时间的,可以当庭就决定案件的开庭时间,也可以是另选时间通知开庭时间。
中止审理的开庭时间因为是比较客观的障碍,所以是无法预知的。
延期审理的情形相对中止审理来说是更多的,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人也可以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例如发现有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发现被告人有其他被遗漏的罪名或者是同案犯的,需要补充起诉的等等,情形丰富。中止审理一般情况下就是三种主要情况:疾病、脱逃以及一些不能够抗拒的情形。虽然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但是追求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案件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