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的代理权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辩护人有以下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4、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二、哪些情况下会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刑事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亲属,就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了,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等的权利,也需要履行书写辩护意见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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