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未到期的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应举证证明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原因如下:
一、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是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婚前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还未到期,应按照约定的时间,由个人进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离婚双方可以约定离婚时各自应如何偿还债务,但是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由于该债务不因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债权到期后,协商未果,债权人有权起诉离婚双方要求还款,由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特点: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疗冷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夫妻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民负的债务;以及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以及其它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侵权赔偿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构成了夫妻债务,也就意味着在离婚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是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的,若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的时候还是由一方来承担。当然作为债权人,若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话,那也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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