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 些?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单方面的解除租赁合同,类似于房子的质量有严重问题的,但是,直接违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话,承租人就应该做好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心理准备,如果租房子的时候有交押金,通常都是押金充当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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