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需要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
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二、违约定金需要明确什么?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情况下,订金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定金就很难退还回来,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要随便交付定金,一定要注意消费协议的内容,警惕定金的相关条款,多方面考虑合作方的信誉以及能力水平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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