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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赔偿金是多少?

职员在生病之后,可以在书写病假请求之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病休请求,根据规定,若职员长期请病假,且不是由于工伤的原因导致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接触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此种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赔偿金是多少呢?若单位不支付赔偿金,是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呢?

一、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赔偿金是多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其中,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一般情况下,无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待遇降低为由拒签,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二、合同到期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事情常碰到的问题,关键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

经验总结如下:

1丶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丶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赔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3丶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补偿,补偿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

(1):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2):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拿到手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执照丶责令关闭丶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丶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来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者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计算年限;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工伤的长期请病假的请求,单位一般是不会批准的,若是职员不病休,身体健康会受到损害,此时,单位会接触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此时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赔偿金是不需要支付的,但单位自行想要支付的,法院也不会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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