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以100万元现金及1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现金出资50万元,知识产权评估价100万元,并将产权转给公司。一年后公司申请减资100万元,即未到位的现金50万元,及知识产权同比例减资50万元,会计上将知识产权减资部分放入资本公积。
请问这50万元资本公积将来是否可以用于增资?或者50万元资本公积需要转为收入缴税?
答:《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减少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现金50万元,以知识产权减资50万元,该减资对价归属于出资方(股东),而不属于该公司。扣除未到位现金的减资额,属于该公司对出资方的负债(50万元),贵公司直接将减资计入资本公积不符合规定。
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第六条,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因此,如果出资方将应收回的减资额(50万元)无偿捐赠给公司,该对价应作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出资方不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出资方将应收回的减资额无偿捐赠给该公司的,不论该公司如何做会计处理,该捐赠属于该公司的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