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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是相对私企来说相对稳定的企业,但是国企难免也有破产的时候,国企破产之后原国企员工应该怎么办,国企破产员工该何去何从,国企破产清算职工补偿又有哪些呢,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可能还不是很了解,不过大家可以通过接下来的文字来了解国企破产清算职工补偿。
国企破产清算职工补偿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文已经详细的叙述了关于国企破产清算职工补偿的条例,希望对于正身处困惑中的朋友有所帮助,能从上文中得到真切实意的解决办法。国企破产清算是一件概率比较小的事情,但是这种事难免发生,提前学校关于此的相关条例对自身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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