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规让你明白如何遏制专利黑代理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对于擅自开展代理专利申请的业务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将违法所得没收;
2.同时还要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而定,在一倍到五倍之间。
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对于首次创者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不仅是其智力的成果,更意味着将享有专有的权益,即专利权。想要享有专利权,想要发明创造受到法律的保护,就需要提出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后,就享有了相应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申请专利可以自己去专利局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了一些并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但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的“黑代理”。
1.“黑代理”是没有经过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2.同时因不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存在服务质量低下的情况,给专利申请人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虽然是可能存在一些服务质量很好、具有专业知识但却没有相应资格的“黑代理”,但那毕竟是极少数的。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秉承国际通行的禁止“黑代理”做法,将遏制“黑代理”行为写进法律对于专利市场的稳定、维护申请人权益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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