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赔偿连坐不合理,如果是为了预防,则“连坐”弊大于利。
再看预防作用。的确,“连坐”有两个预防作用:
1、住户由于不想被“连坐”,有检举揭发肇事邻居的动力,有利于找出真实责任人,进而形成警示作用;或者平时就会提醒邻居小心,防范于未然。
2、制造坠物的住户,即便没有被发现,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会约束自己的行为。
但是,“连坐”也会给预防带来三个弊端:
1、我国警力有限,有了第87条后,恐怕一旦出现坠物伤人,会被草率的纳入“集体赔偿”通道,却疏忽了对“真凶”的调查,进而形成纵容。从成都这个案件的情况看,坠物伤人后第二天,受害人家属就开始与物业管理方商量赔偿事项,可见查找“真凶”的过程很短或者可能都没有。
2、“连坐”对住户的心理影响,既可以理解为“至少我也得承担一些责任所以不敢乱扔”,也可以理解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前者是约束,后者可是纵容。
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住宅楼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类似家属大院,一个楼里的人互相熟悉,那么要让他们互相检举不但困难,而且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另一种是类似于近年新建的商品房,住户“老死不相往来”,一个楼层都形同陌路,缺乏互相检举的能力。这就使原来期望的“连坐”预防作用大打折扣。
权衡之下,“连坐”对预防所起的作用是弊大于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进行连坐处理决定的人们认为,连坐带来的好处是预防高空坠物的发生,所有人知道这样会危害到整个楼栋的人,相互之间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高空坠物的发生。但是高空坠物的发生不是监督发现就能控制的,所以连坐产生的预防作用非常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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