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英雄名誉权的规定主要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和对自然人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进行不同对待都是由《民法典》做出的规定,也即由全国人大这个最高立法机关做出的“差别对待”,满足第一步同一主体做出的条件。
其次,对于英雄烈士和自然人两个群体之间不存在可比性,存在的共同点就是同属于中国公民并需对他们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最后,对这两类群体进行不同对待的着眼点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是否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这一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既能够通过这个步骤找出差别对待的依据,就不能认定为这样的规定违反宪法中平等保护的原则。《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可以认为是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做出的注意规定或特别提醒。而做出这样差别规定的原因是英雄烈士所代表的英雄事跡及其代表的精神和形象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在革命事业中所积累的历史记忆,蕴含着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是中华民族重要的精神支柱,基于此,我们有必要予以更加有力的保护。既然是注意规定而非例外条款则该规定并不违反宪法平等权这一基本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款依然是贯彻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的原则,是在各种利益衡量的条件下所做出的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平等权,民法发其他规定同时也为一般自然人死后人格利益的维护做出较为完备的规定;当在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案件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细致的个案衡量,更应该借助个案宣扬法的价值和整体价值导向,深刻把握该条款的实体法含义及背后所保护的价值。当与宪法中另一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在两者之间找出平衡点,才能让言论自由有更加肥沃的生存土壤,才能让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更深得人心。
综上所述,可以说最新规定并出台的民法中比较亮点的就是对英雄所具备的名誉的保护,虽然说这种精神上的事情是很难得到保障的,但是英雄作为国家特殊的群体还是需要用他们的精神作为公民的标杆的,所以只要有侵害就需要用法律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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