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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以上规定都是强制性执行的,如果违反了,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首先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就使该合同“恢复原状”,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要按照本法的第八十七条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二、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基数: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并设定了劳动者月工资的下限,如果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一般是由于企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但是它的补偿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无限的,经济赔偿金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两者的利益会有损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任务来定。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为劳动者的月工资乘以劳动者在有关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以此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他人违约而需要进行的补偿,在满足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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