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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除了我们常见的普通劳务关系,还有特种劳务关系,在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这种用工关系就是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法律规定的那些劳动者会构成特殊劳动关系。那么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请您耐心阅读。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一)、身份特殊类
1、退休返聘、内退、协保、停薪留职员工
2、劳务派遣(VS专业外包)员工
3、借调员工
4、外籍和台港澳员工
5、实习生
(二)、身体特殊类
1、工伤员工
2、病患员工
3、“三期”女员工
(三)、职务特殊类
1、工会干部
2、职工代表
(四)、表现特殊类
1、违纪员工
2、不胜任员工
(五)、年限特殊类
1、工龄十年员工
2、十五加五员工
由此可知,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种类则分为身份特殊类、身体特殊类、职务特殊类、表现特殊类和年限特殊类这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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