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量的代通知金,那么代通知金支付条件有哪些呢?用人单位经营不当大批量裁员的情况下会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吗?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相信此篇文章过后大家就会对代通知金产生全新的认识。
一、代通知金支付条件有哪些?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备注:在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若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下适用代通知金吗?
裁员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不支付代通知金。
三、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四、代通知金的种类
1、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2、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 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综上所述,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代通知金支付条件主要由劳动者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工作以及合同签订的客观条件变化三部分构成。通过小编的讲解,相信大家已经对代通知金有了全新的认识,希望大家多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个人的法律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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