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要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关于“代通知金”的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由此可见,“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同的,前者的标准是“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其主要特点是没有上限,后者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其主要特点是“平均”和“下限上限”。
综上所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代通知金是一种补偿,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三种需要支付的情况。职工医疗期、经过培训不符合岗位要求及签署合同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可以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而是向职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报酬。这里要注意,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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