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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恢复劳动关系如何进行

社会中存在着一类特殊的群体,就是孕妇。对于孕妇的工作环境,时间,工资等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各个公司单位也是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来制定对孕妇的一些公司单位规定。对于孕妇恢复劳动关系一事,从社会现象反映可以看到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以下是关于孕妇恢复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律内容。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5、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尚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6、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7、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都应该对情况的处理有了一定程度的掌握,具体的实施过程,也希望公司及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执行,希望大家也能够合理的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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