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滥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及标准。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通俗所说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1、并不是只要单位辞退员工,就要给经济补偿。在员工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并不是给了经济补偿就可以辞人。单位辞退员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没有理由,员工可以要求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2N),【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至于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因病超过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必须支付。
简单说,N 1是实践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常用的补偿标准,但还是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的误区。
代通知金在法律中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离职后的补偿,这种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员工不能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开除,还有就是员工自己离职,但是没有告知用人单位。只要职工没有是属于正常的工作状态,那么用人单位都是需要 支付这笔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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