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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种类非常的多,现在我们的身边肯定有很多公司,对于公司我们大家都知道内部的部门肯定都是非常完善的。都肯定会有董事长的,董事长基本上就是公司当中最大的股东,那么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呢?

一、董事劳动者的比较

(一)董事劳动者的资格

《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要求。同样,《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资格认定亦有相应规定。

1、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

对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没有作出积极规定,而是从消极方面作出排除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担任公司董事,应当排除以下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董事要执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能,其必须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所以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这是对公司董事的基本要求。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是对公司董事必须具有较高的诚信度的要求,毕竟其所经营和管理的乃是公司的财产,其诚信度对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该情形体现了对公司董事经营管理能力的要求。具有该情形的人员通常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有所欠缺,故对其成为公司董事应当有一定的限制。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该情形是对公司董事守法意识的要求,以保证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稳定与守法。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发生这类情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不信守承诺,到不清偿债务,也可能是当事人无力偿还。不管属于哪种情况,聘请这类人员担任公司领导职务是有较大风险的。

2、关于劳动者的资格

在劳动法律框架下,具备劳动者的资格者,得具备劳动能力,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对于劳动者的法定年龄条件,包括年龄下限和年龄上限。对于年龄下限,除文艺团队招收的舞蹈演员等特殊情况,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十六岁。另外,对于一些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的执业,劳动法律法规禁止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对于年龄上限,男性劳动者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只有介于年龄下限和年龄上限之间者,才有资格成为劳动者

从消极角度看,以下四类群体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精神病患者。

(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

(二)董事劳动者的产生和任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董事的产生,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其产生方式亦相应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未作特别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半条关于“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的规定,董事是由股东委派产生。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对于董事的任期,《公司法》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司自由决定的权利,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应当指出,在董事的任期内,董事的身份是可以随意被解除的,不存在诸多限制。

劳动者的产生和任期与董事有着较大的不同。劳动者身份的形成主要基于具有上述成为劳动者资格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是双方的双向选择,体现了双方的自由意志。对于任期,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并且,对于期限的确定,法律有着明确的硬性要求,即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建立某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

(三)董事劳动者的报酬

现实中,董事可以获得报酬,亦可以没有报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报酬事项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所反映的主要是经营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关系,一般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而定,体现的是公司对董事经营管理效果的回报,是公司对董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激励,具有不确定性。从支付周期而言,董事的报酬一般按照年度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有其自身的特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力支出的对价,是对劳动力支出的补偿和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根据劳动法律要求,劳动报酬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相对固定的。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亦有关于最低工资的要求。从支付周期而言,劳动者的报酬一般按照月份支付。

(四)董事劳动者的职责

劳动者的职责,根据岗位的不同,要求亦有不同。而董事的职责则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1、经营决策权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力。董事会的职权由董事集体行使。因此可以说,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董事被授予了广泛的参与管理公司事务和公司财产的权力。董事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就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从内容上看,董事的经营决策权主要包括对公司提供战略指导,制定有关政策;向股东通报并解释公司的重大活动及其可预见的后果;监督和激励高层管理者,维护股东的权益等。为履行上述职责,董事享有下述权利:业务执行权;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投票表决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依法获取报酬或津贴的权利等。

对于劳动者的职责,一般因工作岗位而定,不同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同的岗位职责。

2、忠实和勤勉义务

从某种角度而言,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公司董事劳动者均应当遵守的职责,但二者有存在诸多不同。

公司董事是基于股东的信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是代表公司股东利益的。如此,为确保董事正当行使其权力,防止董事放弃、怠于行使权力或者为自己的利益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约束董事的行为。故而,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公司董事的法定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身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而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追求公司的最佳利益,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和,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从内容而言,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包括:

(1)董事应当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为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

(2)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董事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忠实和勤勉亦是其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系劳动者义务的应有之义。应当指出,对劳动者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主要由法律法规、双方约定、以及用人单位制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制。

3、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是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从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来看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并且,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则会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竞业限制系约定义务,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实现。从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来看,竞业限制需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为限,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不得与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从形式来看,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等,此类约定应付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过分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从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来看,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约定是无效的。

相同的是,对于董事劳动者而言,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劳动者与公司的关系

(一)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如上所述,通过对公司董事劳动者从任职资格、产生和任期、报酬事宜、职责等方面的对比,可以发现公司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

首先,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系。如上所述,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系股东利益的代表。所以,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投资关系。

其次,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代表关系。董事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机构,对内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来管公司事务,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力;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公司业务。

再次,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关系。通过公司的核心机构——董事会,董事对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单向的控制关系,而不存在被控制关系。

(二)劳动者与公司的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与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之间所建立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内容和实质是劳动者的劳动。体现劳动关系的载体一般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内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亦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一般符合以下基本特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上所述;对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者受聘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在用人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一定种类的工作,其工作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受用人单位制定的各种合法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4)用人单位应提供法定或约定的劳动条件,并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等等。

通过以上论述,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劳动者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等有着明显的不同,基于这些不同,公司董事劳动者分别与公司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委托经营关系。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公司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三、董事劳动者的身份竞合

如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公司董事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劳动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董事虽为出资人代表,但并不妨碍其成为企业的劳动者。从法律角度看,作为出资人代表,《公司法》虽对其规制较为严格,并规定竞业限制、任职限制等诸多义务对董事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公司法》并没有禁止董事可以成为公司的劳动者。既如此,董事在特殊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企业的劳动者。亦即,董事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可以并行不悖。从实践角度看,在诸多案件中,公司董事一方面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另一方面亦从事了其他与董事职务无关的工作,其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请求亦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所以,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董事劳动者的身份是存在竞合情况的。

一般而言,董事要成为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符合两个条件:

1、批准程序。如上所述,董事是股东利益的代表,其代表股东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所以,为了保证其公司董事基于其董事身份而应当履行的义务得以严格履行和不受影响,董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董事职责以外的劳动,必须取得股东的同意。

2、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董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基于劳动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董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形式要件。

上述内容是从积极角度论述董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实践中,董事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一般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董事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很难确定董事从事的是非董事的工作,进而无法确定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完全排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要遵从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上述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实践中,董事据以要求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一般是董事从公司领取了薪酬。对于此种情况,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要按照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作出认定。只有董事在公司从事了非董事职务的工作,满足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后才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否则,该笔薪酬不能视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只能视为董事的劳务报酬或补贴。自然,该种情况下,董事与公司亦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其实对于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是可以来进行推算的,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认为是不可行的,因为劳动关系一般指的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说应该是不能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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