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的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别对待。
1、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
2、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人单位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若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月工资标准与经济补偿金标准一致,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试用期被辞退有两种情形
1、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这种情形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在操作中公司应说明辞退原因,这种说明形式上法律没有要求
2、是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但最多就是本人半个月的工资。
综上所述,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是法定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这四种情形下才能实行。
现在很多的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后都是有试用期的约定的,这实际上就是给了双方的选择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也是可以辞职的,当时试用期辞职的话仍然是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只不过说提前通知三天就可以完成了辞职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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