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对于向公司提供日常劳动并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的董事、监事,依法应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公司间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双方无约定,无需为公司提供日常劳动,仅于特定时间、场合履行法定职责的董事、监事,公司向其支付“津贴”性质的对价,对于此部分董事、监事,则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规范。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妨碍监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职务,其兼任非高管职务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规范。原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但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对劳动报酬未另行约定的,其劳动报酬标准不能沿用原担任高管期间的报酬标准,而因结合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参考同类职工报酬或者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而监事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其权利义务系是由公司法来进行规范的。在我国,公司组织机构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监事)组成,这三种机构分别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必备的组织机构,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行使职权,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以平衡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的产生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亦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工会组织选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监事会成员。
此外,关于监事的报酬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并不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双方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因此,从监事的产生、职责及其权利义务来看,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及基本原则,董事监事应视其是否承担公司日常劳动及领取工资报酬,确定其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产生于公司股东会,其职权职位来源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那么这些人员与公司之间是不属于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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