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辩。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提出的要求、陈述的事实以及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仲裁答辩书的格式要求一般与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
2、反请求。反请求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负有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书后,应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是否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请求人是否仲裁申请书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是否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之内。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如果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接受反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节省时间、费用以及方便审理,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