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被隔离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因此,劳动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正常的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因隔离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人社部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如果单位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综合上面所说的,疫情的原因而被要求隔离这种情形没有用人单位的就需要政府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而对于单位就需要如实的发放劳动者所应得的工资,在这期间不能有任何扣克工资的行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依法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