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却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些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律图为您揭晓。
问:我在一家企业担任主管,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我工作照常进行,单位也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我工资并缴纳社保费。今年6月中旬,我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予以批准。回家后,有朋友告诉我说,合同期满后,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维持劳动关系,照理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我向原单位人事部长提出后,他一口回绝,说以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也是可以的,不必每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何况我已经离职,哪来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一说?难道双倍工资只适用于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
答:你们单位认为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虽未续签,但双方延续了用工状态和原来合同约定内容,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而拒绝支付你双倍工资,这样的解释是不对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现实用工中确有一些争议。对于劳动者第一次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这没有歧义。而维持劳动关系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待遇、岗位等均未变,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是有人就会认为单位并没有侵权的故意,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并未指明只适用第一次合同,而之后的合同续签可不受此约束。
对此我们应从立法宗旨角度去探索。首先《劳动合同法》设置双倍工资的罚则,其目的就是倡导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产生以及存续期间,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理解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即使今后不续签,也不用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为一时没有侵权或争议,并不等于今后一直也不会发生。所以,一个合法的用工,必须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手。
法律依据: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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