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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平常的工作生活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出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国家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但是,各省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又有各自的地方特点。那么江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什么呢?律图的小编为您解答。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适用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如下:
一、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类
(一)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5、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6、用人单位或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7、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
8、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9、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扣押劳动者证件
10、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三)收取劳动者财物
11、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2、使用童工
13、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14、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5、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五)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6、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17、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18、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19、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或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0、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21、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22、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23、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六)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24、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25、中外合作办学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6、中外合作办学者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2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28、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29、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30、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3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3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33、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34、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七)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
35、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6、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伪造、仿制或滥发证书
(八)违反其他就业管理、就业服务法律规定
37、其他就业管理、就业服务类违法情形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
(九)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
38、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40、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41、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2、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十)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规定
43、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
4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5、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46、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7、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十一)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49、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
50、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51、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
52、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
53、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4、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
(十二)违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
(十三)违反其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法律规定
56、其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类违法情形
三、劳务派遣类
(十四)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
57、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58、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
59、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十五)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管理规定
60、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61、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63、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六)违反其他劳务派遣法律规定
64、其他劳务派遣类违法情形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
(十七)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66、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十八)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
67、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九)违反其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规定
68、其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类违法情形
五、工资类
(二十)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69、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70、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71、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二十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7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7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二十二)违反加班费支付规定
74、安排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二十三)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75、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76、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77、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78、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
79、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
80、未在拖欠工资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二十四)违反其他工资法律规定
81、其他工资类违法情形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
(二十五)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82、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83、女职工产假少于规定天数
(二十六)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8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85、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86、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十七)违反其他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87、其他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违法情形
七、社会保险类
(二十八)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88、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89、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十九)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90、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91、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92、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93、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三十)拒不依法支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94、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
95、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后中断缴费,又不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96、拒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三十一)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
9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98、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三十二)违反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
9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00、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所涉及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101、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三十三)违反其他社会保险法律规定
102、其他社会保险类违法情形
八、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类
(三十四)违反工会有关规定
103、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104、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05、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106、拒绝或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107、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
108、向工会或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
(三十五)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109、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110.对依法履行企业民主管理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
(三十六)违反其他工会、企业民主管理法律规定
111、其他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类违法情形
九、执法保障类
(三十七)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112、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13、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11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三十八)违反其他执法保障法律规定
115、其他执法保障类违法情形
如上所列,江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大体都比较简单。在实务领域中,要准确理解各条款的内容并合理适用,还需要配合其他相关规定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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