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什么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
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
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
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特殊困难;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受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即便法律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甚至经期、更年期都有特殊保护, 但绝不等于女职工可以恃宠而骄、为所欲为。法律是一把双刃剑, 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同时也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因此, 无论女职工或是用人单位, 应当正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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