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不能正常上班,应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医疗期满,职工患病没有痊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职工一次性医疗补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第一、首先公司应和你进行协商,你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协商成功,那是最好的结果;
第二、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因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一、行业的差异都会有所差别,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如果公司没有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到工会和劳动部门请求劳动仲裁,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纠纷属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请求劳动仲裁,但不可以直接向法院上诉,如果对仲裁不服就可向法院上诉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通常在医疗期间企业单位是不允许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大病两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跟企业进行协商,超过医疗期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照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