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加班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日常的人事管理中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 用人单位承担两年内加班工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仍由劳动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 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但若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的,则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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