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如何讨薪才合法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2、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3、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提讼。
二、讨薪过程中可以使用的证据种类
农民工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有三类证据可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关键证据。(以下证据材料属于常见证据的例举,若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的亦可)
(3)具备包工头或工长签名的欠条;
(4)单位工资单、工资表、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单据或记录等(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6)工作证、服务证、工作胸卡、工作服、工作标记等证明身份的证据材料;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8)印有劳动者名字的考勤记录、考勤本(最好有单位公章或用人单位领导签字);
(9)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
(1)证人证言:工友、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劳动见证人等的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证言;
(2)工作期间给第三方提供服务后,第三方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3)职业中介机构印有双方名字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
(1)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医疗诊断证明;
(2)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等邮局回执。
三、违法手段讨薪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