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一起工伤待遇保险纠纷没有时间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什么理由,一年的申请时效都是不能延长的,一旦错过了申请时效就很难再认定工伤了,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也难以得到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企业方不予认可此纠纷属工伤纠纷情况下,也只有按照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来进行调解。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
工伤在实际的过程中每一个企业都会涉及到,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主要是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认定,保障了结果的公正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法律的时效有一定的了解,工伤的申请时效是一年,如果超过了,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将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会让劳动者承受一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