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筑的双方都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的重要依据与保障,所以武汉市对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等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施工合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承包人和从事房地产开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的发包人,可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以企业为单位设置合同管理机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内部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相应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能力。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对拟签订的施工合同主要条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二)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合同价款的计取依据、支付方式等条件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方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违规采用无限风险。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接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所承接的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必须以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形式指定联合体中的某一成员为本联合体的牵头人,代表本联合体负责施工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第九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下达开工令的工程)之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各类施工合同,推广使用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推广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以及双方的工程担保文件等均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工期目标及工期调整的要求;
(二)工程计量和计价依据,合同价款及其支付结算、调整要求及方法;
(三)工程分包的内容、范围、工程量及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方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结算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的承担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分摊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数额)、预扣及返还方式和时限;
(六)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保险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限和使用要求;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励和索赔办法;
(八)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实现与否的奖励和索赔办法;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由成本加酬金两部分组成,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成本、酬金的组成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期定额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关于工期的要约与承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和相应的措施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事项,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材料未及时供应、停水停电以及其他因素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而造成工程价款变化,且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涉及或者界定不清晰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协议;因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或反索赔。
第二十条 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原施工合同解除之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制度。承包人应当自书面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将施工合同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
(四)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六)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制件,并核验原件;
(七)拟实行分包的,还应当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订立补充合同、变更协议或者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数据是否一致;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条款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要求;施工合同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的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方面的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合同订立日期填写是否完备,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四)工程实行带资建设的,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就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五)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六)有无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条款;
(七)有无违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变更事项或调整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确认相应的变更工程价款,需要订立协议的还应当订立补充变更协议。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范围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监理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对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实施控制,发现发包人、承包人有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发现承包人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其改正,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7日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当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者协议和索赔文件等为依据,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并签章后,在发包人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二)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三)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指标表;
(五)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监管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证(复制件);
(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及其电子数据(复制件,电子数据媒介为光盘);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索赔文件及签证文件(复制件);
(九)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复制件,电子数据媒介为光盘);
(十)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复制件);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竣工结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
(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总的来说以上就是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大致的有关资料。在实际中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是要根据武汉市的具体实际情况定,当然也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规则。当然那也是为了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理办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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