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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公路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特别在农村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的好坏对于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农村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应严格受到控制。为了确保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质量,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农村公路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之内,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交通规费、国内外贷款、地方财政拨款建设,及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项目全部适用本规定。

一、责任主体

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市长、县长,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负全部责任。各市、县交通部门分别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

县道、乡道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标准,重要县道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选用水泥稳定类、石灰稳定类、石灰工业废渣稳定类、级配碎(砾)石、填隙碎石等类型基层,水泥、石灰稳定细粒土不得

用作二级及以下公路高级路面的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合料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料丰富地区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地制宜选用稳固耐水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适当修筑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项目的施工图简易设计由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村道项目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执行。

三、项目招投标

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做到应招尽招,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县道、乡道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价合同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村道项目,采取将多个项目打捆后以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当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招标限额时,采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经村民充分讨论,自愿投工投劳修建。

四、参建单位的资质要求

对县道、乡道项目:要求设计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丙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作必须达到乙级以上;施工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程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监理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丙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作必须达到乙级以上。

对村道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由省辖市交通部门制定,以能够与其承担的设计、监理、施工任务相适应为宜。

五、质量管理和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理、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认真落实“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要建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成立质量管理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活动,及时检查、处理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不规范行为;社会专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对原材料、工序、分项工程进行各项自检。

村道项目,在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下由县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组织由接受公路工程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质量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管理;由县交通公路部门作为监理单位,对本辖区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或有条件

时采取社会专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单位不具有质量检测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机构对原材料、工序、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

市、县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的规模、等级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

市、县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的规模、等级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大对村道项目的技术指导,保证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路基、路面基层、路面面层”三阶段质量验收制度,控制各阶段工程质量。各市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的不同性质、项目大小制定相应的三阶段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三阶段质量验收;村道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三阶段质量验收。

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各参检单位要做好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上报申请文件、批复文件、设计图、招投标书、合同书、开工报告、质量检验单、质量评定单、工程款申请支付书、验收鉴定证书等技术资料要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在竣(交)工验收前上报交通部门。参建各方要存档备查。

省实行农村公路督导员制度,派出督导工作组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督导。

在全省实行义务监督员制度,由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人员担任义务监督员,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村道项目,在各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民中选择一些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原则性强的党员、村民担任义务质量检查员,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对义务检查员进行集中培训、印发技术手册。

六、工程验收和质量要求

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县道、乡道、村道项目项目法人申请,市交通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省交通部门按不少于10%比例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各市农村公路项目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良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工程质量达不到以上要求、忽视工程质量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市,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鉴定制、质量举报制和公开公示制等制度。交通部门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程序,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全过程的质量工作,

做好行业管理;对违背以上制度、造成质量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总责,设计单位负设计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依照合同负施工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负监理直接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监督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会由这些责任主体负责。一项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各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只有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才可能最大程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而对于一些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会被执行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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