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赶紧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不被限制高消费。 如果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可以把情况给申请人说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把高消费解除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6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一般是法院依申请决定,但是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则应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常由人民法院的院长来签发限制消费令,其中应该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对限制消费令作出公告的时候,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