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四性”:
1、自主性。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如自主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可以要求不开庭审理,可以经双方协议在裁决书上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等等。
2、不公开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既解决争议又尽可能做到不伤感情。
3、便捷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审理案件一般不超过4个月。案情明了、简单的,可以通过速裁方式解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省时省力。
4、专业性。仲裁员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仲裁员既具社会威望,又具专业知识,熟悉法律规范,审理案件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
1、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2、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3、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4、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5、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
综上所述,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有多种,仲裁和诉讼都是具体手段,两者针对是民事纠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备约束力,法律上保护。当然,仲裁往往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先去做仲裁,不能跳过仲裁而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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