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总则部分。我国民法总则是对公民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的一部法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这些民事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债权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176条就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下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该条法规的具体内容吧。
一、民法总则第176条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 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四、民事责任的主体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但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一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较多,包括了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义务等等,如果是未成年人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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