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监护人这个词并不陌生。许多人认为监护人仅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事实上,一些精神病患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都需要有监护人,我国新实施的民法总则在此前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了下民法总则监护制度如何解读吧。
一、民法总则监护制度如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上述规定均体现了,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二、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监护人会由指定的人员来担任,如当事人的父母或配偶等等。但新的民法总则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了,创设了意定监护,也就是说,被监护人可以提前指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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