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行为,不属行政处罚行为。土地闲置是因为当事人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是已动工开发但不符合要求,是消极不作为的结果。征缴土地闲置费是为了促使当事人采取“积极行为”,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采取让土地闲置的“消极行为”。因此,将督促采取“积极行为”的决定,认为是惩治“积极行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基本法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如:工商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广义上说,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部分。
它们的区别在于:行政收费是目前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抽象的形成行为,其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主要是以对管理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限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活动,已达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行政收费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重复收费。其无偿性、强制性、管理性、非针对标的物本身性符合行政性收费的特征,意在督促行政相对人行为。而行政处罚的惩罚性特点较为鲜明,其目的不在于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行为,而是直接消灭其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其无偿性、强制性、惩罚性、针对标的物本身性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
综上所述,土地闲置费的性质应该是行政收费,因为它的目的是为了让行政相对人产生积极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而不是闲置资源。行政处罚则与之相反,它的目的在于惩罚“积极行为”,对还未造成严重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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