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有明确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是谁吗?
国家有明确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情形?
1、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2、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3、签订的手段违法
可见,除了国家之外,其他普通法人组织绝对没有权力私自组织所谓的征地拆迁工作。毕竟在决定征地之前要办理的这些征地手续也非常的繁琐,每一项手续都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单位的批准才行,而且大多数的征地拆迁工作都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项目。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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