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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已经成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一种趋势,这种趋势表明了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同时也显示了国家对土地改革的决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是一种形式,在这样的形势下,有利于发展我国农业的发展,同时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以下为律图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的相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2009年,浙江、重庆、天津以及山东等省、市纷纷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相关程序。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已经为现行政策法规所认可,但对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理论上依然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合作社给予积极肯定,认为这有利于吸引资金、技术入股,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与绿色农业,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解决农民既想外出务工又不想抛弃土地的矛盾,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既有利也有弊。但总起来说利大于弊。理由如下: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从用益物权的属性来看,它的最大功能就在于能够使得社会上的的各种财富得以最充分的利用,以解决物之所有人因主观或客观的障碍而不能有效利用物质资源、但非所有人又因不享有所有权而无法对他人之物加以利用之间的矛盾。因此,如果限制或者禁止农民社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话,则有悖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属性和功能。第二,根据我国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只是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可见,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规定上看,它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合作社出资,其本质上就是将本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合作社,以完成自己的出资义务,并取得社员权。
综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合作社是对农村改革发展的一种有力做法,他不仅使土地得到了有效的流转,而且在拉大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增加了老百姓的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有利有弊,从总体来讲还是利大于弊,这种利使土地财富得到充分的利用。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许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