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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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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承包经常会出现纠纷,如果自行协商解决不了就会去法院申请进行裁决,但是各地区法院的审理规定都不同,就以河北来说,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律图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参考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一、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委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仲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处理土地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

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主体不同分为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又可以依法确定使用权给个人或将土地承包给集体成员使用。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所发生土地纠纷的内容,确定处理该土地纠纷的主体、适用法律和程序。

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律关系

1、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受理

根据土地确权申请主体和土地争议性质的不同,可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受理处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无论是土地还是林地,通常确权的行政主体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规定,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权争议,乡级人民政府也有权处理。《森林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仅有权处理使用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对此没有限定。由于我国土地制度中不存在个人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因此,乡镇政府不能作为对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林地)所有权争议的受理主体,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受理主体。

2、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范围和性质

在行政法学上,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为,被统称为行政裁决行为。而政府的土地确权行为恰恰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属于行政裁决类行政行为。因此,土地确权案件的案由我们也可以明确为:土地确权行政裁决案件。确权包括对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3、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处理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了处理土地确权纠纷的相关程序。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后,经过受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程序后,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书。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还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还要经过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经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当事人仍然对人民政府关于该土地权属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人民法院处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案件的行政确权和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4、土地侵权纠纷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

土地侵权纠纷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因此,属于《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二审终审制。其中,土地侵权纠纷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特别规定调整,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土地确权纠纷与土地侵权纠纷区别

一是受理主体不同。土地确权纠纷受理主体首先是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土地侵权纠纷的受理主体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二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不同。土地确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政府,承担依法受理、调查、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而土地侵权纠纷承担责任主体是侵权方,承担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以上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中,需要了解的是,在法院接受审理之后,大都会先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节,如若调解不成,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等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裁决,如果纠纷双方不服,可在裁决后继续上诉,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娄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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